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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青区外企协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 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 (二)选举会长1人、副会长8人、秘书长1人,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 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 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 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实体机构; (七)决定副秘书长1人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 (八)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 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 (十)审定协会会费,经费预算和费用使用情况; (十一)根据需要,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; (十二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 (二)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 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; 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 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4年。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。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 (二)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 (三)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; 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 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提交理事会决定; (四) 决定办事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 (五)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因工作变动离开本单位时,接任者或授权者即补为协会理事,届时应向秘书处办理有关手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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